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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6094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3日
标题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关于暂停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费业务的通告
发文字号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关于暂停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费业务的通告
津人社办发〔2024〕49号
发布时间:2024-12-23 15: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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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优化社会保险经办及征收服务,确保人力社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障等相关信息系统优化运维顺利实施,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将对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维护。届时,将暂停办理部分人力社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障等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社部门暂停及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特殊缴费核定、职工退费、转移接续、信息变更、证明查询、工伤及失业保险待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业务自2024年12月30日16时30分起暂停办理。
       (二)12月份企业、机关事业、城乡居民退休增减变动业务自2024年12月27日17时起暂停办理。
       上述业务自2025年1月3日0时起恢复办理。
       二、医保部门暂停及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特殊缴费核定、职工退费申请、个人账户清算、跨省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自2024年12月30日16时30分起暂停线上、线下办理,自2025年1月3日0时起恢复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业务不受影响。
       三、税务部门暂停及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申报、缴费、退费业务自2024年12月30日16时30分起暂停办理,自2025年1月3日0时起恢复办理。暂停办理前已开具未缴费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恢复办理后需重新开具。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退费业务不受影响。
       四、其他相关业务办理安排
       (一)2024年12月应发放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定期待遇全部按时发放。停办业务期间受理的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系统恢复后优先办理,不影响个人权益。
       (二)停办业务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工伤保险政策的,实行垫付报销,系统恢复后仍住院治疗的,可补办住院资格确认手续,费用联网结算。
       (三)停办业务期间,就业见习、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房租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开班报告、补贴申请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业务,线下正常受理申报材料,2025年1月3日起进行信息补录、校验等工作。
       (四)停办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区人社局正常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备案、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备案。
       (五)停办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到各区人社局正常办理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到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正常办理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六)系统切换期间,原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力社保APP在线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及查询进度等业务,当事人可到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正常办理。
       特此通告。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医保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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