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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0-01440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07-17 17:54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发布时间:2020-07-10 17: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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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商请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有关问题的函》(办综函﹝2017﹞559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具体如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行为,在充分参考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及实际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申请人通过这两种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二、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提高工作效率,鼓励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三、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申请处理流程,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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