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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2-00330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月2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22 12: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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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办公室。
        第三条 市局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负责提请发布本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涉及本处室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本处室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等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四条 市局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处室拟制公文时,应当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对拟不主动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未确定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或者没有说明不主动公开的合理理由的,办公室应予以退文处理。
        对于转发公文,被转发公文有公开方式的,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被转发公文没有公开方式的,一般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 市局应当根据《条例》和本规程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通告,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税收个案批复类公文,失效或者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市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市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市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五)市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天津市税务系统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七)天津市税务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人事任免信息;
        (八)天津市税务局权责清单;
        (九)市局制定的便民办税缴费措施、指南、流程等服务事项;
        (十)市局制定的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重点改革任务、重要税收政策的执行措施、征管制度、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
        (十一)市局办理的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天津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天津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十二)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公开办负责人审签后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应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公开。

第三章  不予公开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市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市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税务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税收新闻宣传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办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登记,并根据申请内容确定具体承办处室,转交承办处室办理。政府信息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协调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应当自收到公开办转办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签批后反馈公开办;涉及多个处室的,反馈期限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意见,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提供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和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局负责公开的,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市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需要市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十一)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承办处室应当先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十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市局牵头、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制作的,承办处室商公开办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第十六条 公开办根据承办处室办理意见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公开办负责人审批后,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采取邮寄方式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保存邮寄回执等单据。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公开办、承办处室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开办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台账,对申请、办理、征求意见、答复、送达、复议诉讼等情况予以登记并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完毕后,公开办应当按规定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市局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组织各处室对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根据工作需要,公开办可会同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处室提出调整建议,对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或者删减后摘要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经评估后决定公开的,由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处室填写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开办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2月底前汇总形成天津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税务总局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时,应当以《条例》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等为依据,本规程不作为对外答复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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