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2265 | 主题分类 | 税务稽查公告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市金源盛达钢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年11月20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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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市金源盛达钢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0 09: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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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源盛达钢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WEQW1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0〕61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B座445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0〕6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0〕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二稽罚告〔2020〕61号
天津市金源盛达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3MA05WEQW1D)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天津立云盛泰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50346.15元,发票税额8558.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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