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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0066主题分类 税务新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月1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发布时间:2024-01-12 16: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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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天津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天津市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吴鹏未据实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吴鹏在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少计综合所得收入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吴鹏拒不办理更正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吴鹏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7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吴鹏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天津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请检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对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并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向其发送税务文书,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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