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1-00474 | 主题分类 | 媒体视点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两部门: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1年3月24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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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21-03-24 10:05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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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23日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于3月15日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公告称,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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