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新闻动态 > 媒体视点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1-04034主题分类 媒体视点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两部门: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可延缓缴纳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两部门: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可延缓缴纳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发布时间:2021-11-02 14:37  来源:人民网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根据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链接: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