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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二、推行范围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三、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电子发票继续使用。 (五)我市纳税人原使用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除以下列举发票外,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空白发票。 1.收购凭证; 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3.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4.天津市国税局指定的部分电信运营商使用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对上述列举发票取消使用的日期,天津市国税局另行规定。 四、系统使用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本公告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发票的,应当使用金税盘和税控盘开具。 (二)开具上述发票的纳税人,凡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应在2015年4月至6月期间,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将原使用的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或初始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三)纳税人将原使用的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或初始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初次购买专用设备价款以及技术维护费,允许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五、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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