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632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8-06-16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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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6 11: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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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有关规定,对以下需要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明确:
一是典型调查比例。典型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是定额执行期。我市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是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申报期限。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是超定额幅度。我市超定额幅度为30%。
五是停、复业管理。停、复业需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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