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633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8-06-16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6 11: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税务系统范围内统一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专用章用于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等税务登记证件。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
三、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同时天津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的“税务登记专用章”和“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