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636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的公告》的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8-06-16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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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6 11: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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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结合金税三期系统有关功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
二、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适用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再另行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三、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启用时间
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开始启用。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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