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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637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6-16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6 11: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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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切实减轻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需要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
       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暂不需报送。
       三、会计报表的报送种类
       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规定相应的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四、会计报表报送形式及报送方式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介质申报两种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可采取到办税服务厅直接报送、邮寄报送或其它方式报送上一年度的纸质会计报表。如纳税人已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征收管理电子签名协议书》,则无需再报送纸质会计报表。
       五、我市重点大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会计报表报送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我市重点大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附报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有关规定执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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