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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749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普通发票和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7-27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普通发票和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27 15: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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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启用11种天津市普通发票式样,同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的规定,对我市新设置式样的普通发票及新发票监制章进行启用,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启用了新普通发票和发票监制章式样
       新启用的普通发票包括:
       天津通用机打发票;
       天津通用定额发票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6种面额;
       天津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天津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
       天津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
       天津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
       《公告》对新启用发票的联次、颜色、纸张、代码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各种发票的防伪措施详细描述。《公告》对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式样进行了说明。
       (二)调整了以下发票的发票监制章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说明了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停止使用时间
       凡是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四、明确启用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普通发票和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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