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1090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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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24 09: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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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的背景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税〔2018〕103号文件,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明确了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四、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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