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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9-01612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08-27 15:4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7 15: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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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的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公告实施时间
        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6日完成申请受理。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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