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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9-02504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年7月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03 10: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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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车购税法》实施后将取消最低计税价格,与之相关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和配置序列号管理工作也将随之进行调整变化。为确保《车购税法》施行后配置序列号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税务总局、工信部决定优化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
        一、基本思路
        (一)与《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相衔接,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在《车购税法》实施后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
        (二)保留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保持机制平稳过渡。《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后,为降低税收风险、确保守法企业利益不受侵犯、保证税收公平,保留配置序列号机制,对有关配置序列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本次调整的核心内容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车辆配置序列号仍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二)车辆配置序列号由原来的14位增加为25位,并按车辆类别,优化了《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新编码规则)、《车辆类别代码表》,编写了《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改为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按照新编码规则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的附件3《“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旧编码规则)编制。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但尚未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业按照新编码规则重新编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且已经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使用。

        链接: 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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