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9-02559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9年12月27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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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7 17: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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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服务质效,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需要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三、会计报表的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四)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四、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五、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报送期限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现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六、我市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的会计报表报送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我市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附报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告》的实施日期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报送属期为2020年1月(含)以后的财务会计报表时,按本《公告》相关要求执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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