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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四税务分局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成立第四税务分局。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目的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第四税务分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变化
        第四税务分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第四税务分局挂牌后税收业务衔接规则
        第四税务分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第四税务分局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方式
        《公告》明确,第四税务分局挂牌后,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方式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四税务分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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