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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30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津国税流〔1998〕12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2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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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由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也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19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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