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30 | 主题分类 | 增值税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津国税流〔1998〕12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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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2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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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由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也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19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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