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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39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废止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津国税流〔2006〕70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6〕70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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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调整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

       二、由于目前我市的配套软件正在完善之中,因此在配套软件完善之前,暂采取由发票销售岗位人员在征期内对当月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首先确认其已进行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税款缴纳入库后再按现行规定发售发票的办法,以落实加强税款缴纳跟踪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要求。具体方法是在征期内发票销售岗位人员对当月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首先操作“申报明细查询”模块,并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已按规定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当期税款已缴纳入库或已按规定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没有当期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发售发票。

       2.对尚未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得发售发票。

       三、对于有欠缴税款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现行规定发售发票。

       四、每月征期结束后二日内,由税政管理科将《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规程》附件八)与原《纳税申报审核比对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市局。

       五、各单位要做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于11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报市局。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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