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增值税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42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废止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津国税流〔2007〕13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7〕13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全文废止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津国税流〔2004〕1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津国税流〔2004〕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津国税流〔2004〕57号转发)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增值税失控发票采集范围规定如下:

       1.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走逃防伪税控企业的未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防伪税控企业的纳税申报,各征管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津国税流〔2006〕70号转发)第二条规定,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

       三、对未报税且已走逃的防伪税控非正常户,各征管单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逢法定节假日时不予顺延,下同)17:00时前,对其未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作失控发票采集。

       四、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各征管单位征收部门应完成对未报税企业及其未报税发票的核查。

       对未报税企业核查时,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津国税流〔2006〕70号转发)第二十三条:“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岗位人员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的规定进行操作。

       纳税人的未报税发票为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已领购发票核减其已报税后的部分。纳税人的已领购发票情况,应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查询统计/企业发票查询”功能取得;纳税人的已报税发票,应通过防伪税控报税系统“查询统计/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查询/按企业查询”功能取得。

       各征管单位税政(管)科应认真按照“津国税流〔2004〕57号”文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核本单位失控发票情况,完整准确地采集失控发票信息。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57号)第三条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6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