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67 | 主题分类 | 企业所得税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 标题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津国税际〔2008〕11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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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8〕11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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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我市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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