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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67主题分类 企业所得税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废止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津国税际〔2008〕11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8〕11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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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我市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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