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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76主题分类 进出口税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部分有效
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发文字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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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修改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市局决定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二、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时,仍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四、实行无纸化申报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五、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六、本公告由市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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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