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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相关规定,现将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取用地下水的(不含城镇公共供水),地下水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暂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6号)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执行,具体名录详见《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图和涉及乡镇(街道)一览表的函》; (二)纳税人取用地表水的(不含城镇公共供水),全市区域暂按非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执行。 水利部正式公布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后,按新名录执行。 二、天津市水资源税按季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下达纳税人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在获取年度取用水计划后十五日内相应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 四、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 2025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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