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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85主题分类 印花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税三〔1990〕16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16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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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对图书、报刊、期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版单位与印刷单位、制版单位之间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应由持证双方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二、上述凭证,材料价款和加工费在一起的,应分别按“购销合同”税目,“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如材料价款与加工费划分不开的,全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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