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85 | 主题分类 | 印花税 | 发文机关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税三〔1990〕16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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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16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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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对图书、报刊、期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版单位与印刷单位、制版单位之间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应由持证双方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二、上述凭证,材料价款和加工费在一起的,应分别按“购销合同”税目,“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如材料价款与加工费划分不开的,全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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