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印花税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83主题分类 印花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工商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税三〔1990〕1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0〕1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各区县税务分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依照执行。各区县税务分局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售印花税票的手续,双方务于1990年1月31日前办完。按通知规定付给的营业执照粘贴印花税票的代售手续费,用于有关业务开支。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工商局    
一九九○年一月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