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83 | 主题分类 | 印花税 | 发文机关 |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工商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税三〔1990〕1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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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0〕1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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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分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依照执行。各区县税务分局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售印花税票的手续,双方务于1990年1月31日前办完。按通知规定付给的营业执照粘贴印花税票的代售手续费,用于有关业务开支。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工商局
一九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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