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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87主题分类 印花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税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税三〔1990〕39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39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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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请依照执行。

 
天津市地税局     
一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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