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印花税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88主题分类 印花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税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税三〔1990〕44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44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据了解,目前广告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公司与客户和新闻单位分别签订广告合同。两个合同广告金额完全相同。广告公司按广告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新闻单位取得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告合同。为了照顾广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平衡税收负担,对上述广告合同的计税贴花,暂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对第一种方式,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双方均按合同所载计税贴花。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公司按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计税贴花;新闻单位按照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二、对第二种方式,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均按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