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印花税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91主题分类 印花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税三〔1991〕10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10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和个人租赁(借出)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收取折旧费或其他名称费用所书立的凭证,均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二、承租人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又转租给他方所书立的凭证,仍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