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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95主题分类 印花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税三〔1991〕48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48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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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货运结算中的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的问题,明确如下:
       凡在运费结算凭证中,分别记载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的。可不并入运费计税贴花;不分别记载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的,应按运杂费总额计税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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