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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04主题分类 印花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有价证券的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地税二〔1994〕20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有价证券的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20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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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税务分局询问金融部门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如何贴花。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所开立的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保管方与被保管方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计税贴花,以收取的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特此通知。

 
天津市地税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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