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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05主题分类 印花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纳税人清产核资后资金账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地税二〔1995〕14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纳税人清产核资后资金账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5〕14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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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税务分局:
       纳税人清产核资后,其资金账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其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天津市地税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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