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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07主题分类 印花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废止
标题 关于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印花税款和代售印花税票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津地税地〔2002〕6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印花税款和代售印花税票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2〕6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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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印花税税源控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局与市房管局协商同意,由各区税务局委托市房管局产权处和各区房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产权转移、房屋租赁、领受房屋产权证时代征印花税款。
       一、代征范围
       商品房购销(买卖)合同、房产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
       二、计税依据、税率
       商品房购销(买卖)合同以合同所载购销(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购销(交易)金额万分之三的税率贴花;房产产权转移书据(即存量房产权转移)以书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书据所在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税贴花;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的税率贴花;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五元。
       三、代征程序
       (一)各区税务局分别与各区房管部门、市房管局产权处与主管税务局建立代征关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上述“协议”和“证书”文本内容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每份凭证纳税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房管部门代征,按规定给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在缴款书的每联加盖代征税款标志章,于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后,房管部门在其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三)各区税务局按区房管部门代征印花税实际入库的税款的3%支付代征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并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各区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与各区房管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征单位代征印花税的辅导、检查和监督。
        (五)对于代征税款中使用的票据管理及手续,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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