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78 | 主题分类 | 个人所得税 | 发文机关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有效性 | 部分有效 | 标题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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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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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有关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再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财产租赁所得,不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财产转让所得,不包括个人转让建筑物。个人出租、转让建筑物取得的所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以支付的个人收入,减除个人在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十五日内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向主管税务局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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