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个人所得税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79主题分类 个人所得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废止
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实行代扣代缴的公告
发文字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实行代扣代缴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推广工作整体安排,金税三期将于2016年8月1日在我市单轨上线运行。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和金税三期管理要求,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简称无住所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申报方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无住所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向无住所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税额
       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无住所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政策文件计算后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扣缴义务人自2016年7月起,在向无住所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扣税款。
       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