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个人所得税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085主题分类 个人所得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发文字号 津政规〔2023〕2号发布时间 2023年4月28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津政规〔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14:59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年3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