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1-00062 | 主题分类 | 耕地占用税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6号 | 发布时间 | 2019-09-19 11:55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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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6号
发布时间:2019-09-19 11: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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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停止委托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代征耕地占用税。《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38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18日
链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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