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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自2018年4月1日起,一、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7年第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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