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9-00218 | 主题分类 | 其他税收法规 | 发文机关 |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津财税政〔2019〕6号 | 发布时间 | 2019-02-18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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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9〕6号
发布时间:2019-02-18 17: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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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各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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