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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0-00866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20〕73号发布时间 2020年4月27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73号
发布时间:2020-04-27 10: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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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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