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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2-05036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发文字号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发布时间:2022-12-27 09: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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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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