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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051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时间 2023年1月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3-01-09 09: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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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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