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文件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398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准予设立湖州德清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发文字号 署贸函〔2020〕280号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1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准予设立湖州德清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署贸函〔2020〕280号
发布时间:2020-10-16 10: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浙江德清通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湖州德清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德清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德清保税物流中心规划面积79792.32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西大港,南至次干路九,西至标准机库,北至机场围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杭州海关会同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德清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德清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20年10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