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423 | 主题分类 | 总局文件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财关税〔2020〕28号 | 发布时间 | 2020年6月24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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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财关税〔2020〕28号
发布时间:2020-06-24 15: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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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二、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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