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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162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25〕1号发布时间 2025年1月2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09: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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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修改为: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增补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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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