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社会保险费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9-00190主题分类 社会保险费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发布时间 2019-01-2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19-01-25 14: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19年1月26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交由我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征收费种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门急诊大额),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大额医疗费救助(养老金中扣缴部分除外),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四、缴费期限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缴费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
        五、征缴流程
        (一)参保登记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包括:单位参保登记,单位变更登记,单位注销登记,工伤浮动费率管理,参保人员登记、变动,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等。
        (二)申报缴费
        每月征期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缴费信息后,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通过自主选择签订三方协议、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缴费。
        (三)补缴费款
        每月征期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补缴费,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补缴费信息后,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补缴费手续。
        (四)办理退费
        本市符合条件需要办理退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退费,由主管税务局受理、核验,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并退费。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1月26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      天津市医疗
天津市税务局        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局    
 2019年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