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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0-02046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1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10-14 16: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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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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