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2048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年10月14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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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0-10-14 16: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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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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