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0-02264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2020年申报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2020年申报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11-19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