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1-00906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是否需要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1年5月12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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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是否需要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1-05-12 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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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
因此,纳税人按照15号公告和20号公告等规定,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链接: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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